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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丽江新规:养狗要交钱 主人要有合法身份

流浪狗管理难度大

丽江市内首个犬类管理办法《丽江市古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三届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在该《办法》规定的辖区范围内,养犬只能圈养,不能放养,否则将一律视为流浪狗;今后养犬将实行收费管理服务。

施行范围:

丽江古城区

5个街道辖区

《办法》明确,在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西安、祥和、束河、金山街道辖区范围内犬只饲养繁殖交易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社区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古城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养犬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办法》明确指出:“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合法、高效、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养犬登记、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登记管理:

每户可以饲养

1只合规犬类

《办法》明确,施行“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各街道办事处划定的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登记工作,由办事处进行登记并按月向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汇总上报。


重点管理区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只:辖区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重点管理区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单位及其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正当用途;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犬只管理人员;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但养犬人必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滞场所。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15日内申请换发、补发。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和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及犬牌。


养犬要求:

户内院内豢养

出门遛狗拴行


规定:“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同时,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犬只应当在户(院)内豢养;

(二)携犬只外出时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不超过1.5米长的犬绳或犬链牵领约束,并携带犬只免疫证、登记证和犬牌;

(三)携犬只外出时必须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物具,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禁止9时至19时携犬只外出;

(五)携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

(六)携犬只外出时,必须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的攻击行为;

(八)禁止转让、遗弃疫犬;

(九)单位饲养的犬只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控养或圈养。


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餐厅、商店和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和纪念性公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经出租车驾驶员同意。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管理服务费:

由犬主承担

部分情况免缴

养犬管理服务费、犬类狂犬病免疫费由犬主承担。养犬管理服务费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养犬管理服务费按年度缴纳,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财政。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一年养犬管理服务费。持本人饲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证明再次养犬的,免缴第一年管理服务费。外地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进行临时登记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强制免疫:

犬只出生

满两个月实行

《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区域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两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狂犬病的免疫,取得狂犬病检疫免疫证。免疫有效期满前30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犬瘟热、细小病毒、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犬只疫病实行计划免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当交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对犬只予以留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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